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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经营条款


(香港货运物流业协会有限公司29. 12. 97)

1) 释义与诠释
2) 本条款之应用/法例强制应用
3) 客户之合约地位
4) 本公司之合约地位
5) 本公司之授权
6) 本公司以本公司名义(代表客户)订立合约
7) 本公司以主事人身分地理合约
8) 客户的进一步保证

9) 赔偿
10) 危险品等
11) 黃金等
12) 偏离指示
13) 仓储
14) 申报价值等
15) 税款
16) 保险
17) 并无责任保护权利
18) 处置货物/留置权等
19) 报价与收费
20) 批出承办
21) 责任与限制
22) 索偿通知
23) 时限
24) 交货收款( C.O.D.)装运货物
25) 管辖法律

1.释义与诠释

1.1 在本条款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以下文字及词语应具以下涵义:

附属服务:包括安排储存、仓储、收取、交付、本地运输、保险、清关、装货、拆货及其他货物处理等服务及主要服务有关或附属的其他服务。

公司:指【公司名称】香港货运物流业协会有限公司会员,根据本条款经营业务。

本条款:指本条款包含的全部承诺、条款、条件及章节,包括托运人指使及本公司运输文件表格(包括本公司空运代理行提单或公司提单)面页所印本公司条款及条件。

客户:指本公司应其要求或代其承接任何业务、向其提供意见、资料或服务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本公司运输文件表格(包括本公司空运代理行提单或公司提单)面页列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人。

FIATA:指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FIATA空运提单:指FIATA刊发及推广供选择以(承包)承运人身分行事的货运代理商采用的中立空运提单表格,以及管辖有关空运提单(1996)的条款。

FIATA多式联运提单:指选择以(承包)承运人身分承担责任的货运代理商采用的FIATA多式联运提单表格,以及管辖有关提单(1992)的标准条款。

付货人指示:指载有向本公司发出的客户指示的本公司任何装船指示或装货单表格。

海牙规则:指与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载布鲁塞尔签署关于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海牙—维斯比规则:指于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载布鲁塞尔签署关于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经于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协定修订)。

指示:指客户明确要求的陈述,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本公司运输文件表格(包括本公司空运代理行提单或公司提单)面页所述明的指示。

主要服务:指安排空运及/或海运货物运输或载运的有关服务。

服务:指本公司提供的有关服务,包括主要服务及附属服务。

货主:指根据本条款达成的任何业务有关的货物(包括任何集装箱、货柜或设备,但不包括本公司或承运人所提供者)的拥有人,以及显示或可能对有管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本公司运输文件表格(包括本公司空运代理行提单或公司提单)面页列名的收货人。

华沙公约:指于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署关于国际空运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或于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作出修订的该公约,视乎情况所需而定。

1.2 凡提述法规条文时,均应诠释未经不时修订或重订的条文,或被其他条文修改及其应用的条文,并包括齐重订的任何有关条文(不论有否修改亦然)。

1.3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凡属于单数的文字,其涵义亦包含复数,反之亦然;凡属于一种性别的文字,其涵义亦包含各性别;凡提述人士时,亦应包括任何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凡提述条款时,应指本条款的众条款。标题只为方便而社,并不影响本条款的诠释。

1.4 所有在本条款载述或由客户作出、发出或承担的暗指的陈述、保证、承诺、协议、契诺、义务、责任、担保及补偿,均应当作客户与货主共同及个别作出、发出或承担。

1.5 本公司未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公司的权利,均不当作其放弃有关权利,而本公司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有关权利,并不排除进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关权利,或行使本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本条款中规定的本公司权利及补偿,应属累积性质,并不豁免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偿。

1.6 本条款的没想规定均可分割及与其他规定不同。倘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的规定,于任何时间属于或成为无效、违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本条款的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会因而受到影响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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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条款之应用/法例强制应用

2.1 本公司承接的所有或任何业务,均根据本条款进行,而本条款的每项条文,应当收录于本公司与客户所订任何协议,并成为协议的条款。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特此豁免。倘客户已与本公司订立不受本条款规定规限的合约,可作出特别安排,惟须协定修订收费,而客户亦已将有关收费预先付给本公司,并且将有关安排转为文字记录,并有客户所获授权的高级人员与本公司所获授权的高级人员签署作实。除前文所述外,本公司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均并无本公司授权放弃获变更本条款中任何规定。

2.2 本公司免费提供的所有及任何意见、资料或服务,均以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有关责任(不论侵权、委托保管或其他情况亦然)作为提供基准。

2.3 倘任何法例强制适用于承接的任何业务,则就有关业务而言,本条款须根据有关法例诠释,而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并不诠释惟本公司交换其任何权利、补偿或免诉权,亦不诠释惟增加该法例的本公司责任或法律责任。倘本条款任何部分在任何程度上抵触该法例,则就有关业务而言,应按有关程度推翻该部分的规定,但仅以此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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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户之合约地位

与本公司订立任何交易或业务的客单代表客户,亦代表货主。倘客户以货主的代理人身分行事,客户亦向本公司户,特此项本公司作出明确保证,客户乃货主或货主的授权代理人,获授权接纳并确然接纳本条款,不承担个人责任(但不损及本公司针对货主所享有的任何权利获补偿),因而就有关交易获业务而言,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及货主共同及个别强制执行本公司的权利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给本公司的任何款项的追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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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之合约地位

4.1 除非第7条有所规定,否则本公司乃以代表其客户的代理人身分提供各项服务,惟在受第16.2条规限下,本公司可提供(而非安排提供)附属服务。

4.2 本公司有权经由本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负责执行本公司的任何服务,或行使本条款中本公司的任何权利或酌情权。在不存在相反协议的情况下,本条款适用的任何合约,均由本公司或以代理人身分代表任何公司有关母公司、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订立,而任何有关公司有权获得本条款的利益。

4.3 基于一下一项或多于一项理由,除非诠释为以客户代理人身分提供服务,否则不得诠释为本公司提供服务:

(a) 由本公司所发出之公司运输文件,包括本公司空运代理行提单、空运托运单、公司提单或货运代理行收据。

(b) 本公司收取全包价格:

(c) 客户货物与其他货物综合或合并发送、运载、运输、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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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公司之授权

5.1 按照一下规定,本公司特此获得客户明确授权。

5.2 本公司获得代表客户挑选、聘请任何承运人、货车死机、货运代理行、收货或交货代理人、货仓商、装货商及其他人(统称及个别称为“第三方”),以及与第三方订立合约货安排(不论以客户 名义或其他方式进行亦然)

(a) 借任何路线或交由承运人载运货物

(b) 于任何期限内,由任何人在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地点储存、装货、拆货、(本地)运输、转运、装运、卸运或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并根据、基于或有关客户指示,按照任何用途作出其他作为或订立其他合约或安排。

5.3 倘本公司认为基于客户利益所需或合直或情况适宜背离或偏离客户指示,则本公司获授权(但并无责任)背离或偏离有关客户指示。

5.4 本公司获得客户授权行事或订立任何合约或安排,无须事先咨询客户,亦无须事先获得客户进一步授权,而本公司亦无须将本公司所订立或作出的合约、安排或作为的条款及条件或详情通知客户,除非客户书面明确要求者,则作别论。

5.5 在不损及前文所载的一般原则下,本公司获授权于第三方协定应付予第三方的收费,无须向客户提述,亦无须向客户获取进一步授权,并现已同意,本公司应付予第三方的收费与客户应付予本公司的收费两者之间差额,应为本公司的佣金,酬金或利润。客户放弃及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查询应付第三者的收费,而本公司亦无任何责任向客户交代本公司所获佣金、酬金或利润。

5.6 本公司获授权(但并无责任)检验或安排检验货物。

5.7 本公司并无责任为客户货物安排独立运载、发送、装货、拆货、储存或处理。本公司获授权(但并无责任)将客户货物与其他货物综合或安排综合处理。

5.8 客户明确同意在个方面受本公司根据前述授权作出或订立的任何作为、合约安排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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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公司以本公司名义(代表客户)订立合约

6.1 倘本公司以本公司名义代表客户与任何第三方订立合约作任何用途,本公司本身并非航空运输条例、海上货物运输条例或其他用途所指的承运人,而本公司亦非以主事人身分与客户订立或声称订立任何合约,借以运载、储存、装货、拆货、(本地)运输、转运、装运、卸运或其他方式处理货物。本公司的唯一责任,仅为促致订立合约,经其他人运载、储存、装货、拆货、(本地)运输、转运、装运、卸运或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6.2 在附加于并不损及本条款所载的例外及限制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享有本公司与任何第三方所订立合约明确载述惠及第三方的所有例外及限制。客户不得寻求将超越载有关合约该第三方所接受了的任何责任加诸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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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公司以主事人身分地理合约

7.1 在若干情况下,尽管本条款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本公司仍可绝对酌情决定发出FIATA空运提单或FIATA联运提单,将本公司列为承运人及主事人。倘发出有关文件,文件中包含的条款及条件,应为管辖客户与本公司的关系的首要条款及条件,惟有关条款及条件须与本条款不相符或抵触本条款。

7.2 就任何交易而言,倘本公司被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承运人,则本公司有权享有任何适用法律或法例赋予承运人的所有权利、免诉权、例外及限制。倘本条款的任何规定抵触有关权利、免诉权、例外及限制,则应推翻本条款的有关规定,惟不损及第2.3条的施行。

7.3 倘本公司为货物空运的承运人或被当作为有关承运人,则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倘运载涉及位于启航地区以外的最终目的地或停站,华沙公约将告适用,而该公约管辖及(在大部分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就货物损失、损害或延误而须承担的责任。

在空运提单上可列载第一承运人的名称缩写,并可在有关承运人收费、载运条款、规例及时间表上列载其名称全写及缩写。第一承运人地址为空运提单面页所示的启航机场。协定的停站地点(如有需要,承运人可更改有关地点),应为空运提单面页或承运人时间表中列为有关航线的预定停站地点,启航地点及目的地除外。经由多个承运人接续进行的载运,应当作单一运作处理。

7.4 若本公司自行执行(而非安排执行)任何附属服务,则本公司有权:

(a) 按任何路线或任何方式执行本地运输;

(b) 于任何期间在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地点储存、装货、拆货、装运、卸运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并按本公司绝对酌情决定作出所有其他所需或附属作为。倘本公司认为基于客户利益所需或合宜或情况适宜背离或偏离客户指示,则本公司可(但并无责任)背离或偏离有关客户指示。

7.5 尽管本条款有任何其他规定,本公司并非公共承运人,并可自行酌情决定拒绝向任何人提供本公司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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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客户的进一步保证

客户进一步保证及确认如下:

(a) 妥善装货等

属于本公司所提供之任何服务中所处理之所有货物,经已妥善及充分装箱及/或准备,而本公司概不负责装货不善或不足而对货物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论以何方式引致损失或损害亦然。

(b) 运输单位

倘客户或代表客户交付的货物已在货柜、拖车、平架、斜台、火车卡、缸、空运货柜或任何其他单位载运装置(每项个别称为“运输单位”),则:

(i) 运输单位状况良好,适合载运其装运的货物,亦适合拟定载运及其它处理工作;及

(ii) 货物适宜在运输单位载运或以其它方式处理,并妥善及良好装货或装上运输单位。

(c) 货物之描述

基于报关、领事签证及其它用途而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货物之描述、价值及其它详情,均为真实、完整及准备,而客户有责任向本公司提供有关数据,并确保有关数据均为真实、完整及准备。

(d) 货物是否适宜

在附加予并不损及第10及11条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货物适宜及适合按照、根据、或基于有关客户指示载运(国际及本地载运)、贮存、装货、拆货及以其它方式处理。

(e) 交付货物

货物的收货人或有权收取该交付货物的其它人仕,须于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收取交付的货物,并须支付一切所需收费、税项及税款,亦须遵行一切所需手续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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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赔偿

9.1 客户须就本公司按照客户之指示行事时、客户因违反保证或违反义务、或客护的资料或其指示不准确、不详尽或含糊或客户或货主的疏忽而产生的一切索偿、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及所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场所征收任何性质的所有税款、税项、税捐、征费、按金、罚款及开支),客户必须向本公司作出及继续不断作出赔偿,以维持本公司免受损害。

9.2 本公司发给的任何形式之意见及资料,只提供予客户,而客户须就任何其它人倚赖有关意见或资料而产生的一切索偿、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作全部承担以维持本公司免受损害,以及因而向本公司作出及继续不断作出赔偿。除根据事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外,并非与本公司接纳的明确指示有关的意见或资料,均为免费提供及概不承担责任,而第2.2条应告适用。

9.3 客户承诺,如任何索偿将本公司现时或将会提供的服务中有关的任何责任加诸或试图加诸本公司任何高级人员、佣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客户则不得向有关高级人员、佣工、代理人或分包商作出有关索偿。倘已作出任何有关索偿,则客户须就因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向本公司作出赔偿。在不损及前文所述的情况下,每名有关高级人员、佣工、代理人或分包商有权享有本条款惠及本公司的所有规定的利益,犹如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属于高级人员、佣工、代理人或分包商的利益一样。就前文所载而言,本公司以本身名义及为所有所述人士的代理人身分订立合约。

9.4 客户须就超越本条款规定本公司所需承担责任的一切索偿、费用及要求(不论谁人提出或属意亦然)而为本公司抗辩,向本公司作出赔偿,并维持本公司免受损害。在不损及前文所载的一般原则下,此项赔偿应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本公司、其高级人员、佣工、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所产生或有关的一切索偿、费用及要求。

9.5 客户须就本公司的任何共同海损或对本公司作出的任何共同海损性质的索偿为本公司抗辩,因而向本公司作出赔偿及维持本公司免受损害,而客户须提供本公司就此要求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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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危险品等

除根据事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否则客户已保证有关货物并非在本公司确认接纳客户指示之时所通行的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或其任何修改,或IATA危险品规例所指的货品(或所包括的货品),亦非具有相若危险的货品(或所包括的货品),亦非以其它方式可能造成危险的货品(或所包括的货品)。倘客户并非根据事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将任何有关货品交付本公司或引致本公司须接收、辨理或处理任何有关货品,则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悉有关货品的性质,客户须负责有关货品引致或有关的一切支出、损失或损害(不论其产生方式),并须就因而产生的一切罚款、索偿、损害赔偿、费用、支出及任何其它责任而向本公司作出赔偿,并可按本公司或有关时间保管或控制有关货品的任何其他人士独自酌情决定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有关风险及支出概由客户或货主承担。本公司或该其他人士有权决定货物(或所包括的货物)是否或何时属于或成为不适宜载运(海外或本地)、贮存、装货、拆货、处理等,或成为具有IATA危险品规例或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或其任何修改所列载货品相若程度危险的货物(或所包括货物),或属于或成为以其它方式可能造成损害的货物(或所包括货物)。将会应客户要求,提供现行IATA危险品规例文本供客户查阅。倘根据事前书面所作安排接收有关货物,可由本公司或有关时间保管或控制有关货品的任何其他人士,基于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独自酌情决定销毁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有关危险及支出概由客户或货主承担。『可能造成损害的货物』一语,指(但不限于)货物可能滋生或招引害虫或其他有害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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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黃金等

除根据与本公司事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外,本公司并不会接受或处理黄金、硬币、宝石、珠宝、贵价物品、古玩、图书、畜牲、或植物。倘客户将任何有关货物送交本公司或并非根据事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令本公司须处置或处理任何有关货物,则本公司毋须基于或有关该等货物或其任何部分(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而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损失、损害、不交付、不当交付或延迟),即使装运随附的任何文件已载示、申报或指出有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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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偏离指示

除非客户有书面明确指示及本公司书面接纳有关指示,否则本公司保留决定载运、运输、贮存及其他货物处理的方法、路线及程序的绝对酌情权自用。此外,如本公司认为基于客户利益在任何阶段必须或适宜偏离有关指示,则本公司特此获得授权,可随意偏离有关指示,而偏离有关条款及条件或根据正常处理惯例以外方式处理货物,有关风险概由客户或货主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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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仓储

在等待发送或交付期间,货物将于本公司独自酌情决定的任何地点仓储或以其它方式持有,有关风险由客户或货主承担,而有关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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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申报价值等

14.1本公司并无责任作出为履行任何法规、公约或合约规定与将任何货物的性质、价值或交付中的任何有关的权益作出任何申报,除非客户已事前用书面明确指示给予本公司并获本公司接纳者,则不在此限。

14.2在不损及第14.1条所载的一般原则下,凡须按照承运人、货仓商或其他人所承担责任范围及程度选择收费,则货物的发送、处理等各项,有关风险将由客户或货主承担,而所承担收费(包括最低的收费),将由本公司酌情决定,并不会作出价值申报事宜(如可选择作此申报),除非客户已将事前书面明确相反指示给予本公司并获本公司接纳者,则不在此限。

14.3仅为保险、出口、海关或其它用途而作出的货物价值或性质的陈述或申报,并不诠释为上文第14.1条及/或14.2条所指发给本公司作出任何申报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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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税款

客户须负责任何港口或地点的有关机构就货物征收的任何税款、税项、征费、按金或各类开支,以及本公司因而产生或蒙受的任何款项、贮存费、滞港费、罚款、支出、损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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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险

16.1除非根据客户给予并获本公司接纳的明确指示外,否则不会安排投购保险。所有经本公司安排的保险,均须受承保的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保险单所载的一般除外情况及条款规限。本公司并无任何责任为每项托运安排投购独立保险,但可能会在任何开口保险单或总保险单申报。倘有关承保人基于任何原因对其责任产生争议,则受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申诉,而本公司对此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即使有关保险单的保费与本公司收取的保费或客户付给本公司的保费并不相同亦然。

16.2 在本公司同意安排保险的情况下,本公司纯粹以客户的代理人身分,尽其合理努力安排有关保险。本公司并不保证或承诺任何有关保险将获得有关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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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并无责任保护权利

于客户或货主可针对任何第三者而享有任何索偿或补偿时,本公司对客户或货主并无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出任何通知或以其他方式采取保护或保障客户或货主权利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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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处置货物/留置权等

18.1 本公司将会按照一般办法,将货物抵达通知送交获通知方或收货人。对于并无收到或延迟收到有关通知,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待收货而产生的任何收费(包括贮存费),概由客户承担。

18.2 在不损及本公司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此第18条其他各款的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倘于预定交付的时间及地点,收货人或有权接收交付的其他人并不接收交付的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则本公司有权(但并无责任)储存或安排储存有关货物,有关风险由客户或货主独自承担;届时,本公司基于前述储存的货物或其任何部分而须承担的任何责任,应告全部终止,而客户须应要求将有关储存费用付给本公司。

18.3 在抵达后并不立即接收或因地址不祥或记认不足而无法即时辨别的易变坏货物,将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毋须通知客户或货主,而支付或提交任何出售收益净额(已扣除收费及支出), 将会等同于交付处理。出售或处置货物而产生的一切收费及支出,均将由客户支付。

18.4 在向客户发出14天书面通知后,本公司有权(但并无责任)出售或处置(或安排出售或处置)本公司认为由于地址不详或不确,或收货人并不收取或接收,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交付的一切非易变坏货物。储存及出售或处置货物而产生的一切收费及支出,将由客户支付。

18.5 所有货物(及货物有关的文件),均须受基于有关货物所欠的款项,或客户或货主所欠本公司的任何特定或一般余额或任何特定的其他款项或一般留置权及扣留权利规限。若所欠本公司的任何有关欠款,于向客户发出扣留货物通知后14天内尚未支付本公司可独自酌情决定以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有关货物及、或文件,有关支出由客户承担,而所得收益(已扣除出售有关的支出)应用于清偿有关债务;对于出售货物的任何不敷之数或货物减值,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客户不会纯粹由于出售货物而获解决有关法律责任。

18.6 此第18条的本公司权利, 均为独立权利,并可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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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报价与收费

19.1 客户基本上须负责支付一切运费、费用、税款、收费及其他支出, 不论预先缴付或容后收取上述费用及支出(或当中任何一项)。

19.2 客户须于到期缴付时立即支付一切款项,不含任何索偿、反申诉或抵消的扣款或延迟款项。所欠本公司的款项,于提供发票后须立即到期付款。有关款项须以现金支付,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则不在此限。

19.3 本公司可酌情决定要求预支款项,借以在提供发票之前支付费用、税款、收费、税项 及/或其他应付款项。于接获有关要求后,客户须将预支款项付给本公司。

19.4 在不损及前文所载规定的情况下,在本公司获得指示向客人以外任何人士收取运费、税款、费用、收费及其他支出时,客户仍须负责支付有关项目。于接获要求后,客户须即时将有关运费、税款、费用、收费及其他支出或其任何部分,连同利息(如适用), 付给本公司,不含任何索偿、反申诉或抵消的扣款或延迟款项(不论有否向有关人士发出要求亦然)。在不损及前文所载的一般原则下,倘(其中包括)货物被收货人或有权接收交付货物的其他人拒收,或被海关或其他机构没收,或本公司基于任何理由认为安排交付货物并不切实可行或不可能,则本条应告适用。

19.5 对于欠付本公司的所有逾期未付款项,本公司有权按照月息2%(每月复息计算)按月计算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计息期自有关款项逾期未付之日起计,直至支付有关款项之日为止。

19.6 所作出的报价,须获得客户立即接纳,方为有效,而本公司有权撤销或修订有关报价。此外,倘发生外汇风险、运费率、保险费、适用于货物的收费有所更改,除非本公司另行书面同意外,否则即使客户已接纳报价,本公司仍可随意修订报价或收费,不论有否发出事前通知亦然。

19.7 运费一般按“实收重量”基准报价及收费。实收重量即实际总重量或体积重量,两者取其较高者。体积重量将参照托运货物的体积(包括包装)除以若干因数计算所得。凡提述“每千克”、“每吨”或“每磅”时,应指实际总重量或体积重量,两者中取其较高者。运费计算方法的进一步详情,将会应要求向客户提供。客户已获通知可索取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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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批出承办

本公司有权按任何条款,将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本公司承担的任何及所有责任批出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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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责任与限制

21.1 尽管本公司、其佣工、代理人或分包商或本公司须负责任的其他人有任何疏忽,本公司毋须负责或承担货物的任何损害、损失、不能交付或不当交付,或货物运输、交付或其他处理的任何延误或偏离的任何责任,除非证明有关损害、损失、不交付或不当交付、延迟或偏离指示在货物实际由本公司保管及控制期间发生,而有关损害、损失、不交付或不当交付、延迟或偏离由于本公司或其佣工的故意疏忽或故意错失所至,则作别论。

21.2 尽管本公司、其佣工、代理人或分包商或本公司须负责任的其他人有任何疏忽,本公司毋须为不遵行或不当遵行接获的任何指示而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证明有关不遵行或不当遵行由于本公司或其佣工的故意疏忽或故意错失所致,则作别论。

21.3 除第21.1条或21.2条所规定者外,否则本公司毋须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怎样或如何产生,亦不论是否与任何货物或任何指示、业务、意见、资料、服务或其他有关,亦不论是否本公司、其佣工、代理人或分包商或本公司须负责任的其他人有所疏忽。

21.4 此外,在不损及此第21条以上规定的一般原则下,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不论根据第21.1条、21.2条或其他规定)均毋须为以下各项承担任何责任:

(a) 任何特别、附属、间接、相应或经济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利润、收入、业务或商誉损失)

(b) 由于火灾或火灾后果产生或在任何方面有关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指出,不论以任 何方式所致,亦不论因本公司、其佣工、代理人或分包商或本公司须负责任的其他人的作为、错失或疏忽所致。

21.5 除第21.6条或21.7条适用情况外,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因任何方式产生的任 何责任(即使并无任何解释),均不应超逾有关货物的价值,或每装运包装或单位200.00 港元或每千克(重量)10.00港元,两者取其最低者。

21.6 倘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经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协定修订)、华沙公约及瓜达哈拉哈公约中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强制适用,则有关适用法例列载的有关限制金额应为适用。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第21.5条详列的限制金额应为适用。

21.7 如客户同意基于本公司接受增加的责任而支付额外收费,则本公司可籍书面协定的特别安排,接受超逾第21.5条所列载限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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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索偿通知

22.1 对本公司提出的任何索偿,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须于以下日期起计14天内送交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a) 如属于货物损毁,于货物的交付日期;
(b) 如属于货物损失、不交付或不当交付或延迟,于货物预定交付日期;
(c) 如属任何其他情况,索偿有关事件的发生日期。

22.2 倘并非于第22.1条所载的时限内及所载的方式进行,便不得对本公司作出任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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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时限

倘于货物抵达目的地日期或货物应已到达目的地日期起计九个月内,并未在适当诉讼地展开控诉及本公司收到有关书面通知,则对本公司展开诉讼的任何权力应告终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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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交货收款( C.O.D.)装运货物

如客户或其他人指示以银行本票或其他交货收款(C.O.D.)方式收取货物,或以定期汇票或其他指定条款收款,则只会在客户合理地谨慎选择将获送交有关收款项目的银行、代理银行、承运人或代理人的明确理解下,本公司方会接受;本公司概不负责有关银行、代理银行、承运人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错失、暂停营业、无力偿债或审慎不足、疏忽或失误,亦不负责任何汇款延误、汇兑损失或传送期间或收款期内发生的失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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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管辖法律

本条款及任何适用作为或合约,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辖,并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诠释。本条款或任何适用作为或合约产生的任何争议,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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